2005年4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保护游客的选择权和拒绝权
云南启动旅游地方立法工作
刘昶军

  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将新起草的《云南省旅游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不仅仅对旅游管理进行了细化,还加强了对游客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云南省依靠制定旅游业法规的发展推动旅游,不仅带动了其他产业的发展,旅游业本身也得到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原有的《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愈来愈不适应发展的需要。鉴于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行业部门加大重新立法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的力度,先后对该省旅游工作进行摸底、分析、研究、探索,重新起草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与《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相比,加强了对游客权益的保护,具有以下明显进步:一是扩大了旅游的外延和内涵,具有很强的超前性和大胆创新精神;二是规定旅游行业协会的服务规范、自律要求,拓展市场空间、健全旅游促销手段、发布有效市场信息、制定行业自身培训计划和交流的目标;三是规定了资格认证、诚信等级、信用监督和惩戒等一系列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四是严把源头和出口关,强化旅游学校师资力量和导游队伍资质认证理论考核、使用管理和旅游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与旅游行业协会的审定和公告的审批;五是保证游客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经营权和拒绝非法检查、收费、摊派等权利;六是突出了游客与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以及双方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七是对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协调、促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强化服务职能、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等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悉,条例草案将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认真审议和广泛公开登报征求意见后,进入二审程序,有望于今年7月份正式出台。